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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氏族谱凡例二十四则
发布时间:2013-12-14 23:34:22 | 作者:本站
  

沈氏族谱凡例二十四则

 

01、世系直丝为宗,横丝为支,五世一揭,所以昭五服。更有合于五世常迁之义。

02、族谱实录中名讳下,或仅载甲子而未注年号,故必附载纪元,以便考核。

03、修谱引远而附近,联疏而为亲。若分房序派,同则亲疏远近仍复判然矣。今序派而不分房,以见大宗小宗,均属源祖之裔也。

04、抚子出继,只有应立爱立二条,总不出乎本支外。若异姓之子及随母之子,无论富贵贫贱概不录入,杜非种也。

05、子姓既繁,名字不无雷同,今人惟求字义冠美,甚至孙犯祖讳、侄同叔名,亦所不忌。不知卓卓英贤,不嫌牛牢贱皮之丑。兹于亲供单内逐一检点,尊则因之,卑则易之,惟已故暨成名与外移者,不在此例。

06、祖坟必载地名、山向及伴左伴右。若零星不便绘图于齿录中,注山向地名于本名之下,俾⑴后人永远扫,以杜耕侵,有未经考核者,亦阙以仍其旧,不敢臆断以传疑也。

07、实录每人兼及三代,首书某人之子,纪其父也;次书名字并生死年月日时,纪其身也;后书几男,纪其嗣也。老泉云:凡子得书而孙不得书者,以著代也。

08、凡远祖考妣生死葬向失考者俱书,未详配忘其姓者,只大书一配字,姑于夏五、郭公之例。

09、谱以溯渊源昭世系。我谱断自源公始,以其信而有征。盖窃取孔子删书断自唐虞,春秋始自隐公之义。

10、各人名讳大书,上用小字注某人几子,下注字,某生殁年月日时,葬某地,子某人,咸得备书详,人道之始终也。

11、妻必大书,明人道之首重也。生者书娶。明婚姻之礼正;殁者书配,明享祭之礼同;未娶者书聘,明夫妇之谊定。

12、原娶已殁,书元配,继娶累娶殁,书继配,皆所以重嫡体也。妾不书娶,有子者,书侧室某氏生,别嫡庶也。

13、原娶继娶必注某人之女,不可殁其所自出也。其岳父有名爵者,必书明崇姻戚重名器也。

14、下堂必书者,天下无无母之人也。只载某氏生某,不书配字,明某母生庙绝之义也。录其再醮某,不书生死年月日,以未能从一而终也。

15、族内子弟,不许为僧为道,有则宜速改还。至已故者,于父母名下书第几子出家,以见恩义之不绝耳。

16、子孙家贫无措,不许缵(zuan)⑵充皂隶⑶门干鬻身为奴,以致玷辱祖宗。

17、前代及近今远徙于外者,悉注迁居某地。异日归故里,俾知一本无二,以征万派同源。

18、夫妇为人伦之始,阴阳有对待之义,殴谱附妻于夫位下,似失嫡体之谊。今遵苏式,另载一格,与夫名并,次书生殁,后书子某。盖以一父有几子。或有不出于一母者,故父位下共载子数,母位下分载子名,而元出、嫡出、庶出乃有分晓。

19、同姓不婚,良以自古。赐土受姓原止一人,及至世远年湮,居址星散,莫识其所,从来遂相与为婚,谓不同宗,其实莫非一族。族姓为婚,称谓不顺,其生不蕃。吾族议婚宜先忌也。

20、修谱所以收族,是我源祖苗裔敬而书之,如同姓异宗,无论富贵贫贱,概不录入。

21、家规戒条诸项,肤浅粗俗,虽其文不驯,然其中或本经传,或采格言。句句关乎纲常名教之重,字字切乎身心性命之理。愿吾族子弟交相劝勉,庶不负吾等之苦心焉。

22、纂修家谱,务期激励合族斯为美举。如乡党中有孝顺父母、友爱兄弟、行事端方、存心忠厚者,即是立德;有乐捐功果、随事方便、提携亲戚、救济邻朋者,即是立功;有常说果报化、导愚顽、息事睦邻、苦口排解者,即是立言。功德言三者,俱堪称述。我族不乏好善之人,果能尊祖敬宗,立心制行,赞扬数语于名讳之旁,子弟以为楷模。倘徇情挟私,克敦懿行而弗为表彰,无甚善状而谬加推许,则修谱实所以诬谱,乃宗族之蟊贼⑷也。文士挥毫,尚其慎之。

23、谱牒本属家乘,原非可公之书,切勿借诸他人,以致损坏失落,彼有挈瓶之知者,尚且手不假器,况祖宗之名字登于其上者乎!然则见谱牒即如见祖宗也,尚其敬之、宝之,勿亵勿忽。

24、律例多条,难以枚举,今摘录数条,附于各戒之内,使易观览,庶知律法森严,为谨身寡过之一助云。

[注释]

⑴[俾]使。⑵[缵]继承。⑶[皂隶]差役。⑷[蟊贼] 对人民有害的人。

另注:

由于时代的变迁,在这次译撰本谱时,此24条并未全部采用。沈锋注.2009年2月8日)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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